关于贯彻实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8日发布实施。省档案局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以皖档发[2007]7号文件下发了通知。现就我市学习、贯彻、实施《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面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
《规定》是在总结我国机关档案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 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两个业务文件进行了修订,不仅形式上有所变化,而且内容上也有较大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并成一个文件,并定为部门行政规章;二是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10年;三是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尽量解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和档案重复进馆问题;四是充实了一些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等领域的文件材料;五是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六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
二、认真组织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根据《规定》的要求,各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工作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本机关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报市档案局审批后执行。市档案局要加强对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切实履行审批工作职责。在编制及审批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明确《规定》实施范围和施行时间。 实施范围: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要依法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贯彻实施。本单位二级机构应参照《规定》,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施行时间: 2006年度以前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原文件规定执行,2007年以后按《规定》整理归档。
2、明确编制范围。 这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对象仅限于机关文书档案,其他门类档案不在此次编制范围之内。
3、掌握编制方法。 各机关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要与本机关其他工作部门紧密配合,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家底,掌握各工作部门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并列出清单,确定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并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4、遵守审批程序。 各机关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连同电子一并报市档案局。经市档案局审批后方可执行,未经市档案局审查同意或审查未通过的单位,不得执行。
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确保编制和审批工作顺利实施。
《规定》是一部部门规章,具有法规效力。《规定》不仅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同时对所属机构(二级机构)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批。各单位在编制过程中遇到业务性问题,请与我局联系,我局将及时派人进行业务指导。联系电话:4885980
参照执行《规定》的单位以及二级机构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市档案局备案。
各单位于 2008年4月2日前将分管领导和具办人员名单报市档案局业务指导股;于2008年6月前将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审稿报我局审批。
附件:国家档案局第 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可登录 “界首市档案信息网”查询和下载,)
界首市档案局
2008年3月22日